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49号)和《关于规范辽宁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4]99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转学
第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条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第三条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第四条 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全校公示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1.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2.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省教育厅确认。
第七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八条 转专业应遵循的原则
1.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九条 转专业的条件
我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对转入专业确有专长,并能提供相关省级以上获奖成果或证明,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者。其中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项,①已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研究论文;②获得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利;③获得转入专业省级以上相关学科竞赛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二名;
2.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统一组织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经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转入专业;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转入专业;
4.大一学生在现修专业第一学期平均成绩名次居前20%者。
符合上述1、2、3款由学生处负责审核,符合第4款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学生处、教务处分别按照教育厅要求填写《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并形成校发文件,由学生处汇总并报送教育厅审核。
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完成转入后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所有实践环节的学习,包括转入后专业同年级学生已经修完的主要课程和实践环节。
第十条 转专业的程序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籍变更以教育厅审核通过为准。
(一)符合第九条1、2、3款条件者,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院研究,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院长审批,如不同意转出,应将书面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2.转入学院经考核小组考核,院长审批后,形成书面意见。如不同意接受,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3.学生处审核,报请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审批期间,相关学院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不得擅自安排学生到拟转入专业参加学习活动。
(二)符合第九条第4款条件者,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1.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应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向教务处报送本学院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教务处将相关信息在校园网向全校学生公布。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学院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原专业所在学院批准后统一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申请材料后,转交拟转入专业学院。学生按要求参加拟接收学院的考核;未按时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3.接收学院应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
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于五月底前报送教务处汇总,经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在全校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下发文件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三)符合第九条第4款条件者,批准转专业后学生学籍、学业管理相关要求
1.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报送学生处备案。
2.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
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学院存复印件。
3.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核,如考核不
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主要课程的必须重修。
4.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档案中,接
受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进行学
分认定。
第十一条 转专业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学校以正式文件形式呈报的学生转专业的备案文件,以及《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表》;
2.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应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一并上报。
第十二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批准转专业: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3.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
5.按大类招生的高校学生在分专业时,超出招生时公布的本大类下分流专业的;
6.实行学分制其学分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7.休学期间的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8.申请二次转专业或申请退回原专业的;
9.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10.在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的学生;
11.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第十三条 考虑到国家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学院准许申请转专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人数的20%(含20%),学生转专业后是否需要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由转入学院根据其成绩及教学资源等情况商定,并将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学生处和教务处。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学籍字 号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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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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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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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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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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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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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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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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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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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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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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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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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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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学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转 出 学 校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 入 学 校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转入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经办人: 处长: 主管厅(委)领导: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1、办理转学手续时携带此表及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本表一式五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各存一份。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持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学历层次是指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高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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